關于自考單科證書在異地通用的規定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1984年3月29日下發的(84)考委字002號文中,對在一地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單科合格證書者,因故調入其他省、市、自治區后,其單科合格證書是否有效,能否繼續參加考試等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單科合格證書者,后因工作調動(戶口遷移)到外省市自治區,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證書繼續有效。自學者持調出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的證明信件和單科合格證書,向調入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申請,辦理準考手續,可以免試相同課程。如無相同專業。經調入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批準,可改考相近專業。報考相同專業或不同專業,原來未考過的課程,應按調入地區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參加考試。
二、因工作需要(戶口未遷移)而長期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者,可持原工作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的證明,經當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同意,就近在所在地(市)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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